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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大力扶持促金融服务“三农”
发布时间:2014/4/28 责任编辑: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财税部门先行出台了系列税收政策,包括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按3%征收等,以此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详解了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 根据财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此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吉林、福建、山东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处长丁毅说,“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包括法人和个人农业贷款、林业贷款、畜牧业贷款、渔业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业物资流通贷款、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产品出口贷款、农业科技贷款,以及农户助学贷款、农户医疗贷款、农户住房贷款等在内的39项业务。 除了减税优惠,还有另外几项免税措施: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牧保险项目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据了解,税收政策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向服务农村金融业务倾斜:准予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损失类贷款、可疑呆滞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关注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按会计规定全额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此外,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对金融保险业服务‘三农’发展既给予营业税减免支持,又在所得税方面间接减免税,以降低金融保险业信贷风险,增厚经营利润,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让更多信贷资金注入‘三农’。”丁毅表示。 据了解,支持金融服务“三农”的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但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清缴,不影响企业2013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延续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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