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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集聚区最高可获200万元扶持
发布时间:2015/11/16    责任编辑:

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近日审议通过《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海口电子商务发展。

《措施》提出,要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在海口市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商企业,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100%的奖励,次年实现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30%以上的,再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50%的奖励,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措施》要求,大力扶持新办电商企业和平台。对新办且认缴超过资本100万元(含)、运营1年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其办公场地年租赁费、物管费30%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补贴年限为2年。对于取得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自建第三方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2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措施》还提出,要支持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利用现有商品房、工业厂房或办公楼宇改造而建成并经商务局认定为示范性电子商务集聚区,使用面积在3千—1万平方米,入驻互联网经营主体达20家,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财政扶持补贴;使用面积在1万—3万平方米,入驻互联网经营主体达60家,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财政扶持;使用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互联网经营主体达100家,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200万元的财政扶持。对电商(包括物流快递)企业及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基地)围绕电商发展而开发或新建的交易中心、信息安全、物流服务、仓储用地、信息发布等功能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或批准的,将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措施》还要求,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对获得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或开发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产业园、人才培训等机构,组织举办和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技能比赛、人才培训等重大活动,每个活动按照实际开支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文章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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