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您的当前位置:
政策法规 -> 海南法规
海南省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6 责任编辑: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0号令发布,第222号令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提高农贸市场档次,改善市场购物环境,确保城乡居民消费安全,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2009年2月底前兴建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2009年3月后新建的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没有修改前,原则上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条 我省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市场升级改造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为辅原则;二是市场升级改造补助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合理分担原则;三是市场升级改造实行先改造后补助原则。 第四条 我省农贸市场以《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为基本标准,实行分级改造。即海口、三亚、洋浦地区城区农贸市场按原每平方米1300元的标准造价进行改造;其他市县城镇农贸市场和乡镇农贸市场按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造价进行改造。 第五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比例: (一)通过达标复查的市场, 政府按每平方米标准造价的40%给予补助。改造造价高于标准造价的,仍按标准造价计算补助。 (二)拆建、迁建改造达标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新型材料结构)的农贸市场,分别按各类市场标准造价的60%给予补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具体比例为:海口、三亚、洋浦地区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市、区财政负担70%,省级财政负担30%;其他市、县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市、县财政负担30%,省级财政负担70%。 第七条 在本办法修订前已经进行改造并给予资金补助的市场,按本办法修订前后补助标准的差额给予追加补助。 第八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县负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条 申请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的农贸市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海南省农贸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列入全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计划; (三)按海南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实施全面升级改造,并通过省级达标复查。 第十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检查复查程序: (一)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应向市、县商务部门申请达标检查; (二)市、县商务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对申报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经检查合格的市场上报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根据市、县申报的市场,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按《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农贸市场作出复查达标通知并核定省、市、县(区)级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补助数额。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复查达标的农贸市场,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市、县(区)财政和商务部门上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升级改造项目、资金投入、改造面积、改造摊位等情况); (二)填写《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或《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追加申请表》; (三)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和复查合格证明、补贴资金数额等相关材料; (四)省、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核定的专项资金补助数额,分别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为保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给商务部门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商务、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以往有关文件中涉及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琼商务运[2008]4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2.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追加申请表 ![]()
![]() |
热门图片
最新资讯
热点视频
会员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