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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6 责任编辑: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定期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地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保障专项资金决策科学、安排公平、运行安全、使用高效。此前已先后在本报公开了七批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内容,此次将公开第12批财政专项资金及资金管理办法,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联系省财政厅纪检组(6853165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用于支持我省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明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和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扶持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六)支持旅游产业的重点企业和特色项目。重点支持旅游景区景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特色旅游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加工和销售体系建设等项目。 (七)支持特色现代生产加工业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内特色农产品和水产品的种苗培育、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基地建设、质量监测等项目。 (八)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全额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七)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九条 申报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六)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复印件; (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九)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十)近三年来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名称和支持金额); (十一)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我省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每年9月底前确定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扶持重点,下达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文件通知。 第十一条 各市县(含洋浦,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申报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申报文件通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备齐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经由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申报企业或单位在产业园区内的,由所在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申报企业或单位在产业聚集区内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申报旅游景区景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由所在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于11月底前报送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列入下年度地方特色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库,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包括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后,从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情况,拟定年度地方特色产业资金支持计划,并在省政府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省财政厅于当年4月底前将年度特色产业资金支持计划上报省政府,同时报财政部备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我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采取从专家库中抽取或推荐方式组成、相关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定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下达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后,省财政厅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后,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特色产业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获得特色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定期向所在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各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关于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不超过0.5%作为管理费用,专项用于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评审、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二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印发的《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企〔2010〕197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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