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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自查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10/21 责任编辑:
为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税法遵从度,有效降低税收风险,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印花税申报征收专项检查。凡属我市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注册在我市的企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特别是有签订合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社会团体等纳税人,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开展税收自查,对已经签订合同但未进行申报或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必须在11月30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补缴税款手续。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的将免予处罚,对不按本通告要求进行自查并改正的,我局将依法检查并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特此通告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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