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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作假将被“拉黑”
发布时间:2014/10/9 责任编辑:
10月8日,省工商局出台实施《关于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共有51条,对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行具体规范。 《意见》提出,四种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未依照《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意见》提出实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意见》提出,在全社会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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