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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鼓励开发民航客运市场财政补贴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9/30 责任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民用航空局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民航科学发展的战略合作会谈纪要》,充分发挥民航客运市场快速发展对于改善海南投资环境、拉动旅游发展的积极作用,重点扶持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进出港航线航班增长、推进境内外重点客源地航班的稳定运营和增长、鼓励优质时刻航班增开以及促进旅游淡季航线航班稳定运营,提升转变海南旅游“南热北冷”的有效度、重点客源地旅客来琼的便利度、旅客乘坐航班进出海南的舒适度、旅客在旅游淡季进入海南旅游的需求度,深入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海南民航客运市场发展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情况,省政府决定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省级财政资金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为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民航客运市场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海南往返各地的民航客运航班和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的补贴。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用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关键处。 第四条 省政府民航办负责受理各单位申请的财政补贴材料,并牵头省旅游委和省海防与口岸办组成海南省民航客运航班财政补贴资金审核组,负责各单位申请的财政补贴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将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复核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结算 第五条 重点客源地 根据海南旅游客源情况以及民航客运市场发展需求,试点选取俄罗斯、韩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哈尔滨市、成都市、南京市、沈阳市、重庆市、太原市、武汉市、西安市、长春市和济南市作为重点客源地。 第六条 境内航班补贴 (一)定期航班增量补贴。对航空公司增加的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往返境内重点客源地定期直飞航班,给予航空公司5000元/架次的定期航班增量补贴(增加额以上一年度为基数计算;飞机在海南起飞和降落各计1架次;定期直飞航班指直接执飞海南与境内重点客源地,性质为定期,执行期为1年以上,执行期内至少达到平均每周4架次的航班。下同)。 (二)新增优质时刻航班补贴。对航空公司增加的航班起飞至抵达时间段在优质时刻内的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往返境内重点客源地定期直飞航班,给予航空公司15000元/架次的新增优质时刻航班补贴(优质时刻指北京时间8:00至20:00)。 (三)旅游淡季航班增量补贴。对航空公司每年4月、5月、6月和9月增加的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往返境内重点客源地直飞航班,给予航空公司7500元/架次的旅游淡季航班增量补贴。 (四)无重复补贴和重复补贴。定期航班增量与旅游淡季航班增量不享受重复补贴,按就高原则给予补贴;新增优质时刻航班可与航班增量同时享受补贴。 第七条 境外航班补贴 (一)新开境外航班补贴。 1、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新开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和地区重点客源地的航班,分不同航班类别、不同座位数机型,在3年内给予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新开境外航班补贴(详见附件1)。 2、对已开通3年以上不定期航班的国际航线,若执行定期航班,按该航线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标准的50%,再给予1年的补贴。 3、原则上在航线航班运营满3年的情况下不再给予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但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经省旅游委、省财政厅和省民航办共同确定,可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条款延长补贴期限,补贴金额按财政补贴标准的50%计算。 (二)琼港空中快线航班补贴。对航空公司执飞海口往返香港航线和三亚往返香港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班,按不同机型,分该航线每天执飞定期航班总量的不同,以递增方式拉开级差,给予航空公司琼港空中快线航班补贴(详见附件2)。 (三)琼台航线定期航班补贴。对航空公司执飞海南往返台湾地区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班,在享受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3年期满后,每年给予5000元/架次的琼台航线定期航班补贴。 第八条 市县旅游包机补贴 (一)对包机单位开通的主要以海南省某一市县(不含海口市和三亚市)为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包机航班,给予洲际航线航班39000元/架次、亚洲航线航班16000元/架次、境内航线航班10000元/架次的市县旅游包机补贴。 (二)市县旅游包机补贴不受重点客源地的限制。 (三)享受市县旅游包机补贴的航班不再享受本办法其他财政补贴。 第九条 基地航空公司特别补贴 对在海南省注册成立并设立一定规模运营基地的基地航空公司,在按本章第六条、第七条计算应发财政补贴额的基础上,按上浮20%的比例,给予航空公司财政补贴。 第十条 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补贴 对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分别实行航班放行正常率奖励。奖励方法为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达到60%给予机场资金补贴100万元,超出60%的部分按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资金补贴10万元,若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达不到60%则不给予补贴(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数据以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补贴结算方式 (一)本办法中各项补贴每年结算一次,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民航办报送申请财政补贴航班的上年度有关材料(补贴申请、航班运营数据、包机合同、账户资料等);机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民航办报送申请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补贴的上年度有关材料(民航监管部门有关通报、机场统计数据等)。 (二)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财政补贴的预计数据信息报省民航办(增量航班提前一个月报送)。 第三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全额追回历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除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补贴外,其他补贴政策须在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与省民航办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施行。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超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当年不再追加预算安排,在下一年度追加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航办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2009年2月5日公布的《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2009年3月2日公布的《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9月2日公布的《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有效期不再延长,予以废止。2012年12月31日以前按上述政策签订的补贴协议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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