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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绿化宝岛”行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9/4    责任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绿化宝岛”行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宝岛”行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安排用于“绿化宝岛”行动工程建设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企业和自然人。

第四条 省级林业部门对“绿化宝岛”行动工程负总责,各个工程的牵头部门为其工程的主要责任单位。其中:省级住建部门为城市森林工程的牵头单位,省级交通部门为通道绿化工程(高速公路和国、省、县、乡、村道绿化)的牵头单位,省跨海办(省铁路办)为通道绿化工程(铁路绿化)的牵头单位,省级水务部门为河流水库绿化工程的牵头单位,省文明办为村庄绿化工程的牵头单位,省级农业部门为林业开发建设工程(观光果园)的牵头单位,省级林业部门为海防林工程、热带雨林和湿地保护工程、盆景花卉与种苗工程、林业开发建设工程(非观光果园)的牵头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扶持原则。对纯公益性项目,由政府投资为主包括城市森林工程(城镇公园、市政绿化)、通道绿化工程(铁路、高速公路、其他通道)、河流水库绿化工程(造林)、海防林工程、热带雨林和湿地保护工程、林业开发建设(生态林);对准公益性项目,实行财政定额补助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河流水库绿化工程(水上公园)、林业开发建设(森林公园、生态经济兼用林)、村庄绿化工程;对含公益性的商业性项目,以社会投入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包括林业开发建设(观光果园、果树经济林)、盆景花卉与种苗工程(盆景花卉、林木保障性苗圃、林木良种良苗补贴)。

(二)分级负担原则。对需要财政补助投入的工程,在积极争取中央投入的基础上,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三)整合资金投入原则。以“绿化宝岛”行动工程规划为依据,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计其功、形成合力”为指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类涉及“绿化宝岛”行动工程的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四)权责统一原则。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省级林业部门会同牵头部门提出相应工程的资金分配方案,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 各市县“绿化宝岛”行动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海南省“绿化宝岛”行动工程总体规划》的建设内容,编制“绿化宝岛”行动年度实施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向省级牵头部门、林业部门申请年度专项资金,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实施单位向牵头部门、省级林业部门申报年度专项资金,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内容、工程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资金测算、市县财政资金以及实施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和落实情况,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八条 “绿化宝岛”行动工程的省级林业部门、各牵头部门核对、汇总各市县上报的相关数据,联合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绿化宝岛”行动工程的年度任务、资金规模和财政资金补助原则等相关因素以及相关省级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及下达资金。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各级牵头部门、林业部门应对其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森林工程、通道绿化工程、河流水库绿化工程、海防林工程、村庄绿化工程、热带雨林和湿地保护工程、林业开发建设工程、盆景花卉与种苗工程等八大绿化宝岛工程建设。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营造林支出。包括租地费、种苗、整地、施肥、造林、抚育、林分景观改造等营造林直接相关支出。

(二)苗圃与育苗支出。包括基础苗圃建设、种苗选优、良种繁育等。

(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森林公园、水上公园、城镇公园、花卉、盆景等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等。

(四)项目管理费用。包括作业设计、监理、检查验收、技术培训、宣传等项目管理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机构运行的日常工作经费;

(二)购置车辆、办公用品;

(三)购建楼堂管所;

(四)发放工资及各种补贴、奖金;

(五)其他与“绿化宝岛”行动工程建设无关的各项开支。

第十三条 “绿化宝岛”行动工程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监理制。

第十四条 “绿化宝岛”行动工程实施单位要设立专账核算,完整记录支出明细,按月编制项目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绿化宝岛”行动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下达的指标文件、项目作业设计、项目合同书、项目启动与实施建设、检查验收报告等资料(含影像、图像资料)归类汇总,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部门、林业部门、牵头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牵头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对竣工验收的“绿化宝岛”行动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省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绿化宝岛”行动工程的年度审计。

第十九条 省及市县财政、林业部门、牵头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林业以及牵头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条 对虚报项目、挤占、挪用、截留“绿化宝岛”行动工程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牵头部门要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31日前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工作总结报省级财政部门、牵头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绿化宝岛”行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中涉及其他专项资金有制度办法的,应同时遵循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宣传、发改、住建、交通、农业、水务和林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给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宣传、发改、住建、交通、农业、水务和林业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125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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