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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灾有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发布时间:2014/7/15    责任编辑:

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获悉,该局日前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须提交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土地权属证明、经办人身份证件,或代办人(单位)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同时根据不同申请情况,提供财务报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等出具的鉴证或认定资料、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认定资料等重大损失证明资料。

下列情形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含本数);

2、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含本数);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含本数)。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不包括企业闲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发生的亏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截止当年度(含当年度)企业已连续3年发生亏损(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且当年度企业(不含微型企业)亏损额超过2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亏损额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且当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含本数);

2、企业当年度亏损额超过1500万元(含本数,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

(三)对因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免征其停产、停业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利用土地、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税。(陈辑)

文章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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