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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运政执法再念“紧箍咒”
发布时间:2014/5/9 责任编辑:
执法须亮证,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或上路稽查时不得少于两人;运管机构对违规经营行为应依法处罚,不得擅自降低罚款和执行数额;对行政执法存在过错的,执法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省道路运输局日前下发有关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通知,对运政执法再上“紧箍咒”。 通知就落实和强化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打击道路运输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省道路运输局有关负责人称,目前部分市县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打击“黑车”不力,执法行为不规范、运政处罚不严等问题,有损运政执法部门的形象。因此,有必要加强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省道路运输局将采取明察暗访、定时或不定时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道路运输局要求市县运管机构应坚决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超越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营运车辆不按规定站点经营、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通知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法定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或上路稽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应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权和听证权。运管机构对违规经营行为应依法处罚,不得擅自降低罚款和执行数额。 该负责人表示,将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存在过错的,执法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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